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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后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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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后,财产保全如何解除?

作为普通人,第一次听到“受理破产后解除保全”这种说法,可能会觉得特别陌生,甚至有点懵。其实这就像是你的店铺快要经营不下去了,之前因为欠债,法院把你店里的货物给查封了(这就是“保全”),而现在你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法院受理了,那么之前那些查封措施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解除或调整。下面我就尽量用大白话,把这个过程给你捋清楚。

一、先弄懂两个核心概念:“破产受理”和“财产保全

想象一下,你开了一家小公司,因为市场变化、经营不善,欠了很多供应商的货款、银行的贷款,根本还不上。这时候,你或者你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说“我这公司确实干不下去了,资不抵债,请求启动破产程序”。法院经过审查,觉得符合条件,下发裁定,正式“受理”了这个破产申请。这就叫“破产受理”。从这一刻起,你的公司就正式进入了破产的法律程序,受到破产法的保护。

那“财产保全”又是什么呢?很简单,就是你的债主(债权人)怕你偷偷转移财产、跑路,导致他最后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所以在打官司之前或者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冻结”你的银行账户、查封你的房子、车子、货物等财产。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就是防止财产流失,保障将来判决能执行。

所以,“受理破产后解除保全”要解决的,就是一个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那些之前被单个债主申请的、零零散散的查封、冻结,该怎么办的问题。

二、为什么受理破产后,往往需要解除保全?

这背后的道理,可以用一个比喻来理解:

在破产受理前,你的公司就像一块蛋糕,每个债主都拿着刀,抢着来切自己认为能拿到的那一块,谁先申请保全,谁就可能先下手为强。这容易造成混乱和不公平。

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整个游戏规则就变了。蛋糕不能再让债主们随便抢了,而是要交给一个中立的“蛋糕分配师”——也就是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会清点所有的蛋糕(公司全部财产),统计所有要来分蛋糕的人(全体债权人),然后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比例,统一、公平地给大家分。

如果这时候,还允许个别债主之前申请的“保全”继续存在,那就等于允许他提前在蛋糕上插了自己的旗子,说“这一块是我的,别人不能动”。这显然破坏了破产程序最核心的原则: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解除保全是怎么操作的?要经过哪些步骤?

这个过程不是自动发生的,需要有人去推动。主要步骤如下:

破产管理人上任后首要任务:法院受理破产后,会很快指定破产管理人(通常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管理人接手后,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全面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这时,他们就会发现哪些财产还被别的法院查封、冻结着。

管理人发出通知:管理人会向采取保全措施的那个法院(可能是外地法院)和具体的债主,发出正式的通知,告知他们:这家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请你们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法院作出裁定:收到通知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审查。只要破产受理是真实的,他们就会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原则上必须配合。

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保全措施解除后,这些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就脱离了原先的“锁定”状态,转而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清点、管理和处置。

四、作为普通人,需要特别关注什么?

如果你是债务人的老板或股东:

这是“保护”,也是“约束”:解除保全意味着公司的财产被集中管理,个别债主不能再来“骚扰”或单独抢夺了,给了公司一个喘息和整理的机会。但同时,你也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一切要听从管理人和法院的安排。 务必配合管理人:要如实向管理人交代所有财产情况,包括那些被保全的财产。隐匿财产或拒不配合,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你是申请了保全的债权人:

心态要调整:你之前申请保全,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现在解除保全,并不是你的债权没了,而是并入到了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理。你的债权需要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经过确认后,在破产财产里按顺序受偿。 权利并未受损:破产法解除保全,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你的债权将在所有债权人中,依法得到公正的排序(比如职工工资、税款、有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等)。如果你是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比如用房子抵押的银行贷款),你对特定的担保财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处置该财产时,会优先保障你的债权。

五、一些常见的疑问和特殊情况

是不是所有保全都一律解除? 原则上是。但实践中有极特殊的情况,比如涉及公共利益、或解除会立即导致财产严重毁损灭失的,可能会有短暂的处理缓冲,但最终目标仍是移交管理人统一处置。

如果保全法院拖着不解除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受理破产的法院可以发出协调函,甚至通过上级法院进行协调。法律有明确规定,保全法院应当解除。

解除保全后,财产安全吗? 安全。财产只是从“被个别债主锁定”的状态,转为由法院监督下的“破产管理人”托管。管理人负有法定职责,会妥善保管财产,并最终制定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后执行。

总结

总的来说,“受理破产后解除保全”是破产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关键的设计。它就像一场赛跑,从“各自为战的百米冲刺”,切换到了“统一发令、有序分配的马拉松”。其核心目的就是打破个别清偿的混乱局面,把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聚拢起来,在法院的主持和管理人的操作下,对所有债权人进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清算和分配

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无论是企业经营者和债权人,了解这个规则,有助于理解破产程序的逻辑,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哪里,从而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有一个更清晰、更理性的认识和预期。它看似是法律上一个冷冰冰的程序,实质上构建了一个让陷入严重债务困境的企业有序退出或重整,同时最大限度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的理性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