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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保全担保费用谁负担

先说一句,买卖合同纠纷里“保全担保费谁出”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情况很分散。要把它搞清楚,我们得先把保全担保、费用几样东西拆开来讲,然后再把法条、司法实践和合同约定放进去拼一拼,最后拿出一些操作上的建议。这篇文章就是按这样的思路慢慢说,像和朋友边喝茶边唠一样,有点即兴,但力求清楚可用。

先讲最基础的概念:保全,通常是指为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导致权利落空,向法院申请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常见的有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保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保全的一个重要配套机制是担保——法院为了避免申请人滥用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个担保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

那“担保费”是什么?很多时候人们把“担保”当成一个抽象的证据或手续,其实有两笔实际花销:一是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本身(比如交纳保证金)——这部分在案件结束后,如果没有损害发生,原则上是可以退回来的;二是为取得担保所产生的费用,比如向银行申请保函要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服务费、或者支付给担保人的报酬、评估费用、过户费用等等。这些“为了取得担保而花的钱”,更贴近我们常说的“保全担保费用”。

法律上有明确的原则:申请保全的一方应当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都体现了“申请人应当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的思路。换句话说,启动保全的成本,首先落在申请人头上,这是为了抑制滥用保全措施。

把这个原则具体化,就是两个层面:一是提供担保的义务——由申请人承担;二是担保方式和担保费用的承担——通常由申请人先行负担。举个很常见的情形:A公司起诉B公司要回货款,为防止B公司转移银行存款,A向法院申请查封B的银行存款。法院通常要求A提供担保,A向银行申请了一张保函,银行收取了保函费5000元,这5000元由A先付出去。

那这5000元能不能要回?有两个常见渠道。第一,如果最后判决支持A的全部或大部分请求,A可以在主文中一并请求判令B承担保全费用,或者在执行阶段向B主张保全期间给A造成的实际花费损失(包括合理的担保费用);第二,如果A的保全行为导致B损失,B可以请求法院判令A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可以包括因保全而支付的费用。但需要注意:能否全部要回、要回多少,法院会看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证据支持,尤其是第三方保函费是否属于必要合理支出并不完全一致。

再讲一个实际中常见的分叉:合同里有约定和没有约定。很多商事合同会事先写明“因本合同发生争议,采取保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的条款。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和仲裁庭在裁判和执行时会很看重这份合同约定,原则上会支持合同约定的成本分配;如果没有约定,就按上面“申请人先行承担,败诉方可能承担”的一般规则处理。

还有一个重要点,是“担保的性质不同、费用负担也有差别”。比如法院要求交纳保证金;这种保金是直接交到法院或法院指定账户的,结束后法院视情形退还或没收,相关手续费用基本没有第三方服务成本,所以通常不复杂。而如果选择的是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这就涉及市场化费用,银行会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手续费收取,往往很难要求对方退还这部分手续费,除非另有强有力的法律或合同依据。

说到司法实践,几个值得注意的点:一是法院在审查担保时会考量担保的可执行性和充分性,必要时可以要求追加或变更担保方式;二是法院在裁判文书里可以对保全期间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作出分配,但通常以案情需要和证据为准,不会自动把所有费用都判给败诉方;三是有些地区的法院在审判要点或办案指引里对“保全费用的认定标准”会有实务规定,律师在代理时可以据此提出费用列举和计算依据。

举个具体的场景来把上面说的串起来:张某卖货给李某,货款100万未付。张某担心李某会转移财产,于是诉前申请保全并向法院提交了50万保证金,同时为方便操作还向银行申请了一张保函并支付了1万元保函手续费。后来诉讼判决张某胜诉,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张某可以在主张中申请李某偿付因保全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交给银行的1万元保函费以及为取得保全而实际发生的其他合理支出。法院在审理时会看这1万元是否必要、是否与保全措施直接相关,并据此决定是否支持全部或部分赔偿。

另外,保全与反担保(counter-security)也是一块需要注意的地方。有时被保全的一方为了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会提出反担保,法院接受反担保后可以解除原有保全措施。反担保由被保全的一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相关费用一般由提供反担保的一方负担。换句话说,想解除保全的被申请人通常要先掏自己的钱去买反担保。

还要提一点,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免除或减少担保”的问题。法律并非绝对要求每次都提供担保,现实中法院对特殊群体或特定情形有一定弹性,比如国家机关、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或者申请人确实无财产有困难且其权利受到紧急威胁时,法院可以酌情决定减免担保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但这种情形相对少见,需要有充分理由并提供证据。

从风险管理和实务角度出发,我给出一些比较接地气的建议:第一,合同里提前约定保全费用分担条款。商事主体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全、保全担保及其费用的承担规则,这样发生争议时有约可循。第二,保存好所有支付担保费用的票据和合同,便于在主张时作为证据。第三,选择担保方式时要权衡成本和速度:保证金直接且省成本,但占用资金;银行保函快但要付手续费;第三方担保复杂且贵。第四,如果是被申请人,为解除保全考虑是否提供反担保,算一算利弊;有时候先提供反担保以尽快恢复经营、减少损失是划算的。第五,诉讼策略上,把保全费用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提请法院考虑,并在判决后积极申请执行。

最后,说说几个容易被忽视的小细节:一是保全期间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也可以在胜诉后向败诉方主张;二是银行对保函手续费的计算方式不同,有按比例的、一次性固定费用的,谈判时要问清楚;三是有些担保机构会要求额外的担保或抵押,这些隐性成本也要考虑进去。

事情说到这里,其实结论不复杂:一般原则上,申请保全的人先行提供担保并承担为取得担保而发生的费用;如果在以后诉讼或执行中胜诉,可以向对方主张这些必要合理费用的补偿,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案情酌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特殊情形下法院可减免担保或作出不同安排。具体到个人或企业案件,还是得看保全方式、担保形式、合同约定和法院裁量,律师介入往往能把费用问题处理得更清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