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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条款怎么约定

先从最直观的问法说起:涉外保函里写“适用中国法律”到底意味着什么?简单来说,适用法律条款决定了保函生效、解释、履行和终止这些问题应当按照哪国的实体法来判断。听起来学术,其实很实用——举个例子,保函到底该不该立即支付、受不受抗辩、需要什么样的催款单据,这些都可能被适用法左右。

我们可以把问题拆成几块来讲,像费曼那样先用一句话解释,再逐步深入。第一块:当事人能不能自由约定适用哪国法律?答案在大多数法域是肯定的,中国也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但有例外和限制;第二块: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和选择外国法律,在风险与便利上有哪些差别;第三块:具体条款要怎么写才既稳妥又可执行;第四块:如果发生纠纷,依据什么途径去解决、在中国能不能强制执行外方裁决或判决?这些是实践中最关心的点。

先说法律框架。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条里通常简称“涉外法律适用法”)以及在民商事领域更广泛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外,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外国法律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也都会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作用。国际上还有《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对仲裁裁决跨国执行很重要。

回到第一个问题:能不能约定?原则上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涉外法律适用法支持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合同自由选择适用法。不过这并非绝对:如果当事人选定的法律与中国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秩序相冲突,法院或仲裁庭可以不适用当事人的选择,而改适用与案件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一点很重要,别以为写了外国法就能绕开中国的强制性规则。

那什么属于强制性规定或公共秩序呢?常见情形包括国家安全、外汇管理、反洗钱、司法豁免、涉税义务、部分行政许可与登记等方面的规定。举个生活化的例子,若保函涉及外汇结算但未经相应审批,就算合同写的是外方法律,中国法院仍可能以违反中国强制性外汇管理规定为由拒绝适用或执行。

接着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利与弊。优点显而易见:如果保函主要与中国境内的债权人、担保标的或履行地点相关,选择中国法能降低程序上的摩擦,也便于在中国法院获得执行;银行在中国经营的分支通常对中国法更熟悉,审查和出具书面意见更方便。缺点是,如果合同当事方更倾向于第三国中立法域(比如英格兰法)来避免本地政策影响,那么选择中国法可能被视为偏向一方,谈判中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再说选择外国法的情形。许多国际商事合同喜欢选择英格兰法或纽约州法,因为这些法域在商事实务中有丰富判例、解释弹性且对独立保函(independent/indemnity bank guarantees或on-demand保函)的保护相对明确。由此一来,保函在解释上更可预期,对国际银行也更友好。但现实问题是,若要在中国强制执行基于外国法下形成的债权,仍然要走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程序,或直接根据合同在中国起诉,要面对适用中国冲突规则、证据、语言和翻译等实践难题。

这里要特别说一下“独立保函”和“首要求付款型(on-demand)保函”的特殊性。国际商事实践中,保函常被设计为独立于主合同、凭请求即付的工具,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债权人权利。许多法域会严格尊重银行对付款请求的独立责任,限制受益人在主合同抗辩下牵制保函的效力。但中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时会更注重合同整体的实质公正,尤其是当指出明显欺诈或滥用保函的情形时,可能接受抗辩。因此,若在涉外保函里选择适用外国法以期保护“即付不问”的设计,仍需考虑中国法院可能适用的强制性规范或公共政策审查。

好,知道了理论后,具体怎么在合同里写“适用中国法律”这类条款呢?这部分要着重几个关键词:明确、全面、一致。明确就是直接写出“本保函/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面就是要说明适用范围,是只适用于合同的解释与效力,还是同时适用于争议的解决和强制执行?一致就是与争议解决条款保持协调,比如你写适用中国法但又写了在伦敦仲裁,座位在伦敦、仲裁规则按伦敦的规则去执行,这种组合是允许的,但要考虑实际执行时的复杂性。

建议的条款结构可以包括:适用法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或诉讼)、承认与执行安排、语言与翻译条款、明确放弃或保留的抗辩(比如是否放弃所在地瑕疵抗辩)、以及关于形式与通知的约定。比如,适用法条款可以这么写(嗯,这里不是给你模板,主要是示范思路):“本保函及因本保函产生之争议,均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关于争议解决:很多当事人把选择适用法和选择仲裁地混在一起考虑,实际上两者是独立但相关的决策。如果你希望在中国获得快速强执,最稳妥的做法是选择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并在条款里明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中国法院审理。如果你选择在国外仲裁(例如香港或伦敦),那仲裁裁决要回到中国执行时,就得看是否符合《纽约公约》或中–国之间的双边执行安排,以及是否触及中国公共政策或形式瑕疵问题。

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难点是:选择中国法律但仲裁地在外国。这样的组合在法律上通常是被接受的,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往往要先决定适用法,然后依据适用法裁决。仲裁员是否熟悉中国法、是否愿意适用和解释中国法,都是现实问题。为此,常见做法是约定仲裁员中须有熟悉中国法的仲裁员,或明确仲裁庭可以适用中国法并邀请当事人提交中国法意见书。

还有一个细节,跟“形式要求”有关。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保函的生效形式有特定要求,比如书面形式、盖章、签字、或特定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果保函适用中国法,就要注意是否满足中国法律或当事人在中国法院接受执行时可能要求的程序要件。反过来,如果保函在国外签发并适用中国法,还要考虑到交付证明、文本的翻译及认证、出具保函的银行是否在中国设有分支等实务问题。

说到执行问题,这是大家最关心的:如果拿到一份依据中国法之保函,在中国如何确保执行力?两条路径:一是直接在中国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与执行;二是在约定的仲裁机构获得仲裁裁决,再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若保函适用中国法且争议解决也在中国,执行会更顺畅——法院更愿意认定适用法和程序的统一。但若适用外国法或仲裁地在国外,则需要提前考虑仲裁裁决或外国判决在华的承认执行障碍,比如证据、公共政策、程序正当性等。

实务操作里还有几点小心思不能忽略:一是语言问题,合同应明确适用语种和文本优先级;二是通知与送达地址,涉外保函往往因为送达不当造成管辖时效丧失;三是保函里尽量明确付款触发条件、所需单据清单、提交方式与时效,这样能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四是银行作为支付义务人,其内部合规和反洗钱审查可能影响支付速度与程序,尤其是在跨境情形。

从谈判策略上看,双方可以把适用法当成博弈筹码:债权人倾向于选对自己更有利、更易执行的法域;银行则倾向于选自己熟悉且能更好限制抗辩的法域。中间路子是: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可以采用混合方案——例如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实体法,但争议解决通过在第三方中立仲裁地进行仲裁,或者在保函中写明无论适用法为何,任何仲裁裁决均应在中国法院可执行,并由双方协助执行之类的承诺(这种承诺在实践中能增加执行效率,但并不消除法律程序上的审查)。

还有几个常见问题,简单说一下。第一,适用法是否影响证据规则?是的,比如律师意见、翻译、公证等在不同法域的证明力不同,要提前安排。第二,是否需要在合同里放弃抗辩?很多保函会写明受益人放弃抗辩或保证银行不得引用主合同抗辩,这样有助于减少后续抗辩。第三,是否要约定管辖法院?如果要在中国法院起诉,那就直接写明具体法院;如果要仲裁,注意仲裁座位(seat)与仲裁规则的选择。

最后给你一份用于自检的草单(可以在谈判或合同审查时对照):适用法条款是否明确写出具体国家/地区名?争议解决机制是否与适用法协调?是否考虑了公共政策与强制性规定?保函的付款触发条件是否足够明确?是否规定语言、翻译和文本优先级?是否考虑了执行地(特别是中国)的实际操作、证据与送达问题?是否要求银行或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书或合规声明?

说到这儿,基本该想到的点大概都覆盖了:法理上的意思自治与公共秩序限制、选择中国法或外国法各自的利弊、与仲裁/诉讼的互动、独立保函的特殊性、以及若干实务细节和谈判技巧。写这些东西的时候我心里还在想着一个案子:有个外贸企业因为保函写得太笼统,后来在执行时才发现单据要求不明确,结果仲裁胜诉但在中国执行又被拖了好久——这类事告诉我们的,就是条款越具体,后面省的麻烦越多。

如果你现在要起草或审查一份涉外保函,建议两步走:先把条款的商业意图和风险分配弄清楚(谁承担什么风险、谁负责执行、优先权如何),再据此确定适用法与争议解决方式;然后请熟悉中国法的律师出具关于强制性规定、程序性风险和执行可行性的书面意见。参考读物可以看《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释义》《国际商事仲裁与执行实务》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然具体问题还是要结合文本和事实来判断。

嗯,这么写下来,感觉这些点互相串起来就比较清楚了。不用把所有可能性都写死在一份合同里,但关键的几条——适用法、争议解决、付款触发条件、语言与送达——一定要提前想透。这样一来,不管是选择中国法律还是别国法律,至少能把风险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