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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

先把问题摆清楚:当事人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法院常要求其提供担保,这个“担保”有时是把钱缴到法院(担保金),有时是通过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保函(担保凭证),而担保人或担保机构收取的费用,人们通常称作“保全担保费”。那这笔钱,是否属于“诉讼费用”?要回答这个问题,得把几个概念和法律规定捋明白。

先说最基础的两个概念:诉讼费用和担保(或担保费)。诉讼费用在法条里有比较明确的分类,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是法院或国家规定的为维持诉讼程序而产生的费用。担保本身更多是一种责任担保手段,作用是保障因保全行为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能得到补偿,也体现防止滥用保全的机制。从性质上看,担保金是保证责任的一种财产形式,而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更像是服务报酬。

法律上怎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有《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对诉讼费用的构成和负担有规定,但并没有把“保全担保费”直接列为标准的诉讼费用项目。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保全担保的性质、目的及担保金的处理程序:担保是为了补偿被保全人的损失,担保金在案件终结后可以退还、抵扣或用于赔偿。

把这两部分拼起来看,结论比较容易得到:保全担保金(也就是实物缴纳到法院的保证金)本身并不是诉讼费用,它是一种责任担保;而担保机构或银行为出具保函、保证承担风险而收取的“保全担保费”,从性质上更接近民间服务收费或合同报酬,而非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

那么,为什么实际操作中又会有混淆?因为当事人在最终判决中请求费用负担时,常希望把所有为诉讼发生的费用都转嫁给败诉方,于是就把保全担保费也记入主张里。法院在裁判中如何处理,则要看这个费用的性质和是否属于为开展诉讼程序所必需的合理支出。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法院通常会这样判断:一是对缴纳给法院的担保金,因其随案归属、用于赔偿或退还,不计入诉讼费用;二是对当事人为取得担保而支付给第三方(如担保公司、银行)的担保服务费,法院一般不把它列入诉讼费用清单;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该笔费用,譬如当担保是因对方恶意拖延、故意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被迫支付高额担保费,法院可能认定这部分费用属于因对方行为直接产生、应由其补偿的损失。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向法院申请查封李四的银行存款,法院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选择用保证公司出具保函,公司收取1万元服务费;案件最后张三胜诉,法院认定保全必要且正当,那么张三的担保金或保函通常不作为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但张三向担保公司支付的1万元服务费是否可要回,法官会看这笔费用是否合理、是否与案件直接相关、是否是因为对方的过错造成。如果李四存在恶意转移行为被认定,法官更可能命令李四承担这笔费用;如果只是一般争议,法官也可能认为这是张三为方便选择的商业服务费,不属于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

另一层面要注意的是程序区分: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保全,适用的规则和操作习惯会影响费用归属。比如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执行保全)中,许多执行费用、拍卖费等明确列入执行费用,而保全环节的担保问题依然以担保性质为主。地方性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差异,有的法院对担保形式、拒绝担保公司的保函有具体要求,这又影响当事人的费用选择,从而间接影响费用争议。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和司法解释把保全与诉讼费用区分开,有两层逻辑:一是保护被保全人的权益,担保金是直接的补偿来源;二是避免把鼓励或限制保全的成本固化成诉讼费用项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换句话说,担保是保全制度里的“安全阀”,而诉讼费用是司法运行的“成本账本”,两者不是同一种东西。

那对当事人来说,实务上有什么建议呢?我觉得可以从几方面去考虑。第一,能否选择直接缴纳担保金到法院优先考虑,因为现金担保简单、透明,法院对退还和抵扣有明确流程,避免中间环节的服务费。第二,若必须通过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保函,事先把服务费谈好、保留合同和发票,以备日后主张。第三,若事后要在判决中请求对方承担担保费,要把这笔费用与对方的过错、因果关系和必要性证明清楚,单纯的商业服务费不一定能被认定为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用。最后,律师在保全阶段要评估风险:保全虽然能锁定财产,但也可能引发担保费、误工费等实际开支,需要综合权衡。

再说说几种特殊情形。比如国家机关申请保全、申请人依法享有免担保权利(某些行政救济或特定法律规定),担保费问题自然不成立。又如申请人滥用保全权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会把担保金用于赔偿,同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不利的诉讼费用负担。

学术和司法界也有讨论,部分观点主张把必要且合理的保全相关费用纳入诉讼费用范围,以减轻当事人在保全上的负担、鼓励积极主张权利;另一些观点则强调谨慎扩张诉讼费用概念,以免把商业性服务费用社会化。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的解释和地方法院的裁判偏向于案例化、以案论事,突出程序正义和实质公平。

如果你正在处理具体案件,最好把费用凭证、保全裁定、保函合同、缴费记录等证据整理清楚,向法院在主张时一并提交,并在诉状或答辩中对费用性质作出法律和事实说明。有条件的,可以在保全申请中同步申请法院明确费用承担问题,或者把担保方式写入裁定,以减少后续争议。

说这些,是想让人看清楚一个事实:保全担保本身是为保护权利设置的工具,不等同于诉讼费用;而保全担保费——尤其是向第三方缴纳的服务费——在法律上通常不被自动认定为诉讼费用,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损失向对方主张。这个结论看着简单,实际操作里却常常要靠证据和法官裁量才能落到实处,毕竟法律既有规则,也有情理在里面。

我写着写着又想到一点:很多当事人对“能不能把保全担保费要回来”最关心,这里再补充两条实用的做法——第一,保全申请获准后并且最终胜诉的,可以在判决文书中明确请求将为保全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赔偿或诉讼费用;第二,如果担保费明显不合理或存在强制交易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担保方式或追究责任,甚至考虑行政复议或向监管部门反映担保机构的不当收费。

嗯,这些就是我想到的关于“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的比较全面的梳理,说白了就是:性质不同、处理路径不同、实践中要看证据和法官裁量。写着写着有点乱,但也正因为细节多,现实案件里处理好这些小事,往往能省不少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