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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牵头单位能否共同开立一份履约保函

在实际招投标和履约阶段,经常遇到两家牵头单位要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情况。一个常见的问题是:两个牵头单位能否一起开立一份履约保函来覆盖整个合同的履约责任?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涉及到担保的主体、责任分担、银行的风控以及合同文本的细致约定,因而需要从多角度、层层拆解,才能落地执行。

先把术语说清楚。履约保函,简单讲就是银行或保险机构对招标人(也就是项目业主)的一种承诺:如果承包方没按合同履约,银行会代表担保人赔付一定的金额给受益人。等到项目真正完工,银行再去追偿担保人应承担的赔付额。这就像你买了一个保修单,一旦出现断点,保修方先垫付,随后再找责任方追偿。

那么,两个牵头单位共同开立一份履约保函,究竟是两家独立主体各自出一个保函,还是以一个保函覆盖两位担保人?在实务里常见的做法有几种:要么由银行对两家单位联合出具一份连带责任的保函,要么形成一个联合体/联合担保的结构,让保函文本指向共同的主对象或以分担比例来限定各自的担保额度。

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帮助理解。想象两位合伙人共同经营一个餐车,他们想用一份共同的菜单来对外卖保函。银行就像保险公司,需要知道这份菜单背后是谁对哪道菜负责、谁来付账、如果谁出了问题应由谁承担。只有当菜单写清楚、责任分清楚,银行才敢出具保函,出具后遇到问题也能知道向谁追偿。

在法律层面,履约保函的担保形式通常有两大类:连带责任担保和分担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也叫共同连带责任担保,任何一个担保人都可能被要求在全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受益人对任一担保人都可以起诉以偿还全部金额。分担责任担保则是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比例对各自的责任额度负责。对于两个牵头单位共同开立一份保函的场景,银行最关心的,是这两家单位之间是否有明确的责任分担或是否愿意以连带责任形式共同承担风险。

就实务而言,银行通常会要求明确的主合同关系和担保关系。若两家单位愿意以一份保函覆盖双方,银行需要看到一个清晰的授权框架:谁是受益人、谁是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在担保到期前如何处理续保。更重要的是,银行会要求“共同担保协议”或“联合体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责任边界、追偿机制、违约后各自的追偿权与程序等。

有几种常见的文本安排:一是将两家单位写入同一个保函文本,作为共同担保人,并直接载明“对合同金额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二是设定一个比例分担,比如两家各自承担合同金额的50%,并在保函中写明每方的追偿权和限额;三是把两家单位通过一个联合体主体来承接合同,这时保函往往以联合体名义出具,单独列出联合体下的成员单位及其出资比例,保函文本以联合体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责任为主。

在实际操作中,第一步通常是两家单位内部达成一致:是否采用连带担保、各自对保函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在对方违约时的追偿安排。第二步则是提交资料给银行:两家单位的资质、银行授信状况、法人授权等,以及一份正式的联合体协议或共担协议。银行会据此做信用评估、风险定价、并拟定保函文本。第三步是签署保函文本,并完成各方的授权并行流程。整个过程看起来像你要办一张“联名信用卡”,但要的却是一张跨越企业的担保单,涉及主合同、保函条款、以及对未来可能纠纷的防控。

为何要用这样的结构?因为只有在文本和法律关系都清晰的前提下,银行才会愿意出具“单份覆盖两家”的保函,而且受益人也能在出现违约时快速获得赔付。反之,如果文本里对谁担责、谁追偿、谁承诺何时履行等关键点模糊,就容易产生争议,银行也会提高保费、设定更严格的条件,甚至拒绝出具保函。

要点之一是担保金额的界定。保函金额通常等同于合同总价或业主方需要的最低金额,但实际操作中,银行会考虑两家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对项目分担的比例、以及保函期限的长短等因素。担保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或开工之日,到验收或最终交付完成、并进入保函解除程序的日期为止,期间若涉及阶段性付款、分项验收,银行也会考虑设置阶段性触发条款。

要点之二是权责边界。若是连带责任担保,受益人可以在任一时点向任一担保人追偿全额,而两家在追偿阶段需要按约定比例对对方进行追偿,银行在偿付后通常会行使追偿权。若是分担担保,银行在主合同金额内分配给两方各自的赔付责任,受益人追偿时也要按比例进行。文本需要把这种差别写清楚,避免出现“谁还钱、谁来问责”的混乱。

还有一个现实要考虑的因素:两家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稳固、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是否有有效的对价保障。若两家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历史、互相担保、或有明确的内部机制来处理违约或变更,就会降低银行的风险溢价,保函的审批时间也可能缩短。反之,如果双方在资信、经营业绩、法务风险方面存在较大分歧,银行会要求更严格的授权、更多的担保金、或者直接拒绝出具单份覆盖两家的保函。

在法规层面,民法典与相关司法实践对担保的基本原则有明确规定。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债权转让、以及担保期限、追偿等条款提供了框架,银行在出具保函时也会参照《保函业务指南》、《银行保函管理办法》等行业性规则来规范文本格式、信息披露、风险评估与合规要求。对于“联合承诺”类的担保,法律通常允许两个或以上主体以连带或共同方式承担担保责任,但前提是文书要清楚、关系要明确、权利义务要可执行。

考虑到两家单位的实际需要,谈判时还要关注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一致性。招投标阶段的要求往往要求保函覆盖整个履约期、包括竣工验收后的一段时间,以避免因延期造成的担保失效。此时,谁负责续保、如何处置阶段性变更、以及遇到对方变更经营主体时的权利安排,都是需要在文本里提前安排好的。你也可以把这当成在两家单位之间画出一份清晰的“互不打架”的边界线。

从银行的视角看,最关键的还是信用可追溯性:谁签字、谁授权、谁对外承担责任、以及谁来承担损失。两家单位要共同出具一份保函,最稳妥的做法往往是先从一份“联合体协议+保函文本”入手,明确谁是主申请人、谁是共同担保人、以及在主合同履约过程中各自承担的比例和程序。只要把核心点落在纸上、落在制度里,银行的风险就能被可核查的事实所覆盖,保函也会相对顺畅地落地。

文献名字也可以给你一些方向: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的一些适用原则;以及银行业内的实践指南,如《保函业务指南》《银行保函管理办法》,它们提供了文本结构、风险披露、以及对担保方资信的基本要求。也有一些行业案例分析,专门讨论在工程招投标中联合体出具保函的可行性和常见坑点,方便你对照自家场景做取舍。

总之,两个牵头单位是完全有条件在一个履约保函下共担责任的,但要把这件事落到纸面上,必须走足流程:先形成共同的风险分担与授权机制、再做银行层面的尽调与文本定稿、最后完成正式的保函出具。过程会比单方担保复杂一些,但在联合体或双主体共同承担大型项目时,这是一个被业内广泛接受的解决方案。

当你在把这件事落地时,不妨把银行视作一个“旁观者”也就是一个第三方的风险评估者。你需要给它清晰的证据:联合体协议、主合同、招投标文件、双方的授权书、以及对对方信用状况的证明。只有把所有材料整合成一张可执行的、无歧义的文本,银行才会把保函用一个文本覆盖两家单位的履约责任。

写到这里,你可能已经能感受到其中的微妙之处:双主体的保函不是神话,而是一份需要在文本、法律关系和银行流程中都对齐的制度安排。若两家单位本身就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清晰的资金与权责安排、以及对合作风险的共同认知,那么共同开立一份履约保函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把边界、比例、追偿和续保等核心条款写死、写清。

最后的注意点:在谈判和文本起草阶段,尽量避免口头承诺替代书面约定;保函文本一旦签发,任何修改都需要书面化、并经受益人同意。保函解除也有程序,一端涉及两家单位的共同请求,一端涉及银行的解除函。你所需要做的,就是让文本像你日常生活中做家务一样清晰、可执行。没有图片、没有外链,只有字里行间的逻辑和制度,慢慢铺开就能看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