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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函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合法吗

最近在招标现场,有同事问我一个看似简单却蛮复杂的问题:“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函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是否合法?”这其实涉及到政府采购、商务合同、银行保函等多条线索,不能只看表面。于是我决定用费曼写作法,把它拆成简单的语言讲清楚,再逐步补充细节。简言之,我们先把概念讲清楚,再看看法律框架、现实操作与可能的争议点,最后给出实务上的建议与注意事项。

先把关键概念理清。所谓履约保函,指的是在合同履行阶段,为确保承诺按时、按质完成,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函。换句话说,担保人承诺若中标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银行就按保函金额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履约保函的费用,通常指银行收取的保函费、担保费等,与保函金额、期限和风险敞口等因素相关。招标文件中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往往指的是这部分保函产生的成本应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而不是由招标人或政府承担。

接下来,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政府采购强调公开、公正、透明以及公平竞争。招标文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属于招标人设定条件的正式文本。文本中的任何费用分担都可能影响投标人报价、竞争环境以及最终签约的成本结构。因此,判断其合法性,既要看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框架,也要看是否符合公平竞争与信息披露的原则,以及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第一部分,法律框架和基本原则。中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章和指南约束。核心原则包括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以及对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和合同文本的明确、可核查。简单说,政府采购不是任性制定条款,而是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处于同等信息水平、同等机会的竞争状态。因此,只要某项费用分担不违反法定原则、不排除竞争、不搞暗箱操作,那么它在招标文本中出现就不必然违法。

第二部分,履约保函费用在文本中的定位。通常,履约保函属于承诺履约的保证成本,属于投标人自身的经营成本范畴。多数情况下,这类费用并非政府直接支付,而是由中标方通过银行出具保函并承担相应费用。招标文件若明确“履约保函费用由中标方承担”,从逻辑上看是要求中标方自担风险、以市场化方式解决担保成本。这在理论上并不等于违法,而是将保障成本反映到报价结构中,使得最终合同价格更能体现真实成本。

第三部分,为什么会出现这类条款以及它的利弊。站在采购方的角度,要求中标方承担履约保函费用,通常有以下几个考量:降低翻案成本、避免把保函等附加成本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纳税人、促使投标人对项目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并在报价中体现风险溢价。对中标方而言,这意味着需要在报价时把这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形成更真实的成本结构,同时也提高了对融资能力和金融成本的要求。

但这项条款也有潜在的弊端,尤其对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小微企业的参与度可能产生影响。若保函费用占比明显、且在招标阶段信息披露不充分,可能导致一些具备较强银行关系或较高融资能力的投标人占据优势,而对资金实力较弱的企业造成门槛效应。这种情况就触及“平等对待”与“有效竞争”的原则,招标人需要平衡风险控制与市场公平之间的关系。

第四部分,现实中的规则边界。要回答“合法吗”,还要看具体的法律文本与地区/行业的执行细则。通常,规范性文件并不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中标方承担履约保函的费用,只要条款明确、公开、透明,并且在评标时作为价格构成的一部分予以考量、记录。也就是说,若保函费直接计入中标方的总报价中、并且评标依据包括该总价,那么该条款就具有可执行性与可核查性。相对的,如果仅以“履约保函为中标方负担”作为选择性条件,而缺乏透明说明,或在没有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影响其他投标人公平参与,就可能被质疑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部分,可能的争议焦点及应对。出现纠纷的情境大致有两类:一是条款本身的合法性边界问题,比如是否构成对某些企业的歧视性门槛,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清晰列明且可核验;二是信息披露与评标公正的问题,例如保函费用是否被合理计入总价、是否有定价方法、是否允许通过替代担保方式降低成本等。法院或监管机关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往往会关注三点:条款的公开性与一致性、对所有投标人的适用性、以及实际评标与执行过程中的证据链完整性。也就是说,关键不是“有没有这条款”,而是“有没有合规地存在、有没有公平地执行、有没有充分地披露与记录”。

第六部分,成本分摊的计价与核算要点。对于投标人而言,要避免后续因保函费用产生的纠纷,最直接的办法是将保函费用及相关成本在报价阶段就明确并透明化地计入总价。常见做法包括:在报价单中单独列出履约保函相关成本项,或在合同价中明确“履约担保成本纳入总价的说明与计算口径”;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报价表”中规定保函费的计价口径、币种、期限与可证据的票据。这样,即便出现其他价格变动、后续履约成本调整,评标基准也有清晰的参照,避免因口径不清而引发争议。

第七部分,评审与合同执行阶段的注意点。评审阶段,若投标人以可核验的方式证明自身能承担保函费并且总价结构合理,通常不会因为保函费用的分担而自动排除在外。关键在于评审标准的明确性:是否把保函成本作为价格的一部分进行评估、是否允许投标人以不同金融工具替代保函、是否对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保函成本给予同等对待。合同执行阶段,若中标方出具履约保函,银行对费率的约定、保函的期限与覆盖范围、以及合同变更时的处理方式都应有据可依,避免因为保函费变化、保函到期或担保范围变更而触发合同履约纠纷。

第八部分,国内外的对比与借鉴。与国际经验相比,中国的招投标体系强调由公开招标走向竞争性评审,强调成本的透明化与公开化。国际上也存在通过银行保函、保函费率与担保成本的分担来管理风险的做法,但在不同法域对“谁承担”以及“信息披露程度”有不同的规定。一个有益的启发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函成本的计价逻辑,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企业的融资结构,同时确保信息公平、竞争公正。对于大型项目,很多国家会鼓励以总价为基础的竞争性报价,同时把履约担保相关成本在价格结构中清晰列示,避免以隐性成本扭曲竞争。

第九部分,实操建议,供买方与卖方参考。对招标人而言,若要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履约保函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将保函成本计价口径、保障范围、期限和银行选择的原则写清楚;尽量把相关条款写成可操作、可核验的文本,附上计算公式或示例,确保评标时价格要素的可比性。对投标方而言,准备阶段应全面评估保函成本对总价的影响,必要时通过与银行谈判获取更优惠的费率、探索替代担保方式(如履约保证保险、银行履约保函等),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成本构成及其对总价的影响。无论哪一方,透明披露是关键,避免在后续执行阶段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纠纷。

第十部分,风险识别与合规建议。要把风险降到最低,除了上述透明与明确 paperwork,还需要在采购的各个阶段建立可追溯的证据链: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评审记录、评审意见、合同文本以及任何变更文件,均应保留完整的时间戳和签字记录。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关注点在于“进入门槛与实际成本”的平衡点,避免因单一成本项(如高昂的保函费)导致市场参与受限。就监管层面来看,若有违规、歧视性条款、或显失公平的条款,监管机构与法院通常会介入,要求招标人重新评审或修改文本,以确保整体公平性与市场健康。

第十一部分,文献与法规的名称,供进一步查阅。关于这个话题,核心框架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常见的参考文献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文本、《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与相关操作规程,以及与履约保函、银行保函、担保费用相关的金融服务规定。若涉及特定行业的招标,还需关注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定、地方性实施细则以及本地法院对类似争议的司法解释与判例。你若需要来龙去脉的文献名目,我可以按类别列出若干公开来源,以备进一步研读。

其实,讲到这里,你会发现问题不在“有没有这条款”,而在于它是如何被提出、如何被披露、以及如何在评审和执行中得到公正对待。用生活的话来说,谁都不愿在买房看房时突然发现房价里藏着一个巨大的隐性维修费,那会让人一瞬间信心全无。招标文件的条款如果像清清楚楚的房价表一样明明白白,就能减少“你多付了多少钱”的疑问,也能让投标人对项目的风险和成本有清晰的预期。

最后,回到问题本身: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保函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是否合法?答案是:在现行的法律与监管框架下,它是可以被视为合法且可执行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前提是条款公开、透明、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并在评标过程中的价格构成中被客观核验。也就是说,不是“能不能”,而是“怎么说清楚、怎么执行得当、怎么证据充分”。在实际操盘中,最重要的是把保函成本公示到位、把计算口径写清楚、把评审标准保持一致性,并且确保所有参与方都有对等的信息与机会。你若在招投标场景里遇到类似条款,先看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协调一致,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银行或担保机构是否提供可验证的成本明细与替代方案。很多时候,问题不是法律本身的边界,而是我们在边界上的书写是否清晰、执行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