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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收费由谁出

先把问题说清楚:招标文件里明确要供应商提供“履约保函”,但没有写清楚“履约保函的手续费由谁承担”,这事儿到底算谁出的?看起来像是个小细节,但对投标人和中标人来说,涉及成本、价格、风险分配,甚至影响能不能顺利履约。我想把这个问题尽量拆开,用简单的逻辑和生活化的比喻一步步讲清楚,方便你在实际操作中有据可依。

先解释“履约保函”到底是什么。通俗地说,履约保函就是银行或保险机构出具的一张信用凭证,保障发包方在承包方不履约时可以主张赔偿。它的作用像给合同做了一个第三方担保:如果承包方违约,银行根据保函约定向发包方付款。履约保函并不是免费的,银行会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这笔钱往往要在合同履行前解决。

当招标文件没有约定手续费由谁承担时,首先要看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行业惯例。法律层面有两条基本思路可以参考:一是“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合同关系以双方的约定为主;二是“受益者负担”与公平原则——谁从一项安排获益,那笔费用原则上由谁承担。把这两条放一起考虑,会比较清晰。

具体来说,有三类主体关系需要区分:投标阶段、履约阶段和合同签订后的费用分担。投标阶段如果要求出具履约保函,多数银行会要求由保函的申请人(通常是投标人或中标人)先行支付手续费;履约阶段若保函继续存在,费用仍通常由保函的申请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也就是说,银行层面现实的操作习惯是“申请人付费”。

为什么银行要这样做?回到一个简单的类比:如果你去开一张保证书让别人放心,帮你开这张保证的机构会评估你的信用、承担潜在付款义务,然后收服务费。这和你去银行开信用证、或向保险公司买保单是一个道理。银行承担了信用风险和手续成本,自然向申请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那法律或司法实践会怎么处理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情形?一般有几种路径:第一,看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有没有其他相关条款或惯例可供解释。第二,审查交易双方在商务沟通、澄清问题和投标投标文件里是否存在可推断的意图(比如招标人有若干条款暗示费用计入合同价或允许在结算时调整)。第三,适用行业习惯或交易习惯来填补空白。若都没有明确证据,法院或仲裁庭通常会依据公平原则、交易习惯和谁更能承担成本来判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家建设业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但招标文件未写明手续费谁出。中标人因此向银行申请保函并支付了手续费。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中标人要求业主按合同价外再支付保函费。法院往往会审查双方的合同安排、谁实际受益等因素。如果业主在合同签约时要求保函主要是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那么从受益者负担的角度看,让业主承担保函费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常见实践是中标人先行承担这项费用并把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从而在价格层面体现回收。

所以,你会经常看到两种市场化处理方式:一种是“投标人/中标人先付后在合同价或工程款中回收”;另一种是“发包人明确承担或由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由发包方支付”。没有约定时第一种方式更普遍,因为操作上简单,银行只和申请方打交道。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上一定固定不变——关键看合同解释与公平分配。

再把情形细分,公共工程和工程招标中的特殊规定也可能影响结果。行政采购或政府工程往往有更严格的招标投标规范,招标文件通常应明确保证金或保函的性质、金额和解除条件。如果招标文件完全沉默,行政监管机构或司法实践可能更倾向于按照行业指引或公平原则来处理,特别是在公共利益相关的案件中,法院会考量程序正义、公开透明原则以及是否存在对投标人的不公平负担。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投标人遇到这种未约定情形时,最好采取主动策略:一是投标前在招标澄清期提出书面询问,要求招标人明确保函费用承担;二是在投标报价中明确列出保函费用的估算,并在投标文件的商业条款或异常说明中保留关于费用分担的异议;三是中标后在合同谈判时争取把费用写进合同或通过价格调整机制体现。如果在招标阶段不争取,后期再主张往往困难更大。

对于招标人(发包方)而言,也有自己的考虑。他们通常希望把履约风险通过保函转移给银行,但并不想直接承担银行手续费。若招标文件未约定,招标人有时会认为“这是承包人的商业成本”,尤其是在竞争激烈、投标人要自行评估投标成本的行业。但更稳妥的做法是明确列出费用承担规则,避免日后争议或被成本争论影响合同执行。

说到具体数额和计费方式,这在实际操作中差别很大。银行保函手续费通常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按年计收,常见范围大致0.3%—2%/年(视保证额度、资金周期、申请人资信状况、担保类型而定)。也有一次性手续费或最低收费标准,还有可能要求部分保证金或抵押物来降低费率。投标人要把这些因素估算进投标成本里,否则中标后会出现资金链和成本回收问题。

税务和会计处理上也有讲究。银行的保函手续费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类支出,具体的增值税或其他税种适用需参照当期税法与财政政策;会计上,投标阶段产生的保函费如果可以预计会计入合同成本或允许摊销,需要与会计准则或事务所沟通确认。这些细节会影响投标报价和后续账务处理,所以别忽视。

从争议解决角度出发,如果未约定导致纠纷,举证责任常常落在主张一方:也就是说,要求对方承担费用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费用本应由对方承担。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在澄清阶段的书面回复、行业惯例说明、双方邮件往来或商务谈判记录等。没有这些证据,法院或仲裁庭更可能采纳常见做法:投标人先行承担费用,或费用计入合同价格。

为避免纠纷,这里给几点实操建议,算是写给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小清单”——可操作、容易理解:投标人方面,①在澄清期一定要书面询问“保函费谁出”;②在投标报价里把估算的保函费单独列出并注明如未另行约定则由招标人承担的异议;③如中标,合同条款中要明确“保函费用由谁承担、计入合同价方式、支付与退还流程”;④如银行要求先付,可在合同中写明事后结算或调整机制。招标人方面,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函金额、有效期、费用承担、是否允许计入合同价;②对投标中提出的保函费异议及时书面答复,避免日后争议;③在合同中明确保函解除、返还和费用结算规则。

如果你想写进合同里,一两句话的范例如下(用语要更合规化):“履约保函及其相关手续费、开具费用由(发包方/承包方)承担,费用是否计入合同价以第X条为准;若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发包方应在合同价款支付时一并予以返还并结清相应费用。” 这样的条款能把责任和支付流程都理顺,减少执行时的争执。

最后举个生活化的比喻,帮助记住这事儿:你和朋友合伙办演出,房东要求你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公司同意承保但要收费用。如果合同没写清谁掏这笔钱,按常理是你(申请保证的一方)先付,但你可以在合伙协议里约定把这笔钱分摊到门票收入中,或者让提出保证需求的那位合伙人承担。商业上讲究的是谁发起、谁受益、谁更容易承担,那几条线理清了,问题就不大。

总之,招标文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收费由谁承担时,市场常见做法是由申请保函的一方(通常是投标人或中标人)先行支付,随后通过报价或合同结算予以调节;但法律层面仍以合同约定、双方意思表示和行业习惯为准,争议解决将依证据与公平原则判断。实务上最稳妥的是在招标或合同签约阶段就把费用承担问题写清楚,别把这些看似“小问题”留到后面。